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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报·经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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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五年发展探析(上)
作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松 来源:国际商报-经济观察 发布日期: 2011-11-16

一、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赔偿范围

目前国内有权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部为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见表)

三、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按照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费率进行了几次调整:

第一次: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每年保费1050元;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每年保费110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为1000元。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保监会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07年12月14日又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人士等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第二次:2008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的费率下调,降幅从5%至39%不等。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这也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第三次:自2010年3月1日起,为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开始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四、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但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五、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二者区别

①交强险②商业三责险

是否强制

①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购买交强险,否则交管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罚款。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拖延和拒绝承保,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②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但车主也可以只保交强险而不保商业三责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保障范围

①保障范围广。除了《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人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赔偿原则

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实行分项责任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3项进行赔偿。

②是交强险的补充,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但责任限额没有明确的划分,只要是给第三方造成损失都在保额内赔偿,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为限。

赔偿限额

①最高赔偿限额是由法律规定的,为12.2万元。

②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赔偿顺序

①如果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发生事故后,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不够的再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②当交强险赔偿金额不够时,才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是否有费率优惠

①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只在续保时可能获得优惠,如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调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调20%;上3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调30%。费率最多下调30%。是否有费率优惠主要看车主上一个保险年度的表现。

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各家保险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首先在初次投保时,各家保险公司会为车主提供一定的优惠费率,而这跟车主的驾驶记录优劣无关。而在续保时,同样遵循“奖优罚劣”的原则,如果车主表现良好,也会获得费率优惠。

六、近几年保监会为大力发展交强险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面对交强险赔付率不断上升的趋势,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扎实推进交强险工作。(1)加强监管,提高数据真实性。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并向社会披露。(2)要求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压缩自身经营成本。(3)推进交强险地区差异费率试点。2010年下半年起,推动在个别地区开展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研究。(4)加大与司法部门协调力度,协助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意见,促进完善有关法律环境。

二是为了提高交强险数据真实性、交强险费率浮动、代收车船税、理赔创新机制等顺利开展,保监会加强系统和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除西藏、宁夏外)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监控每张交强险保单、每笔赔款,并且逐步实现了与公安交管、税务部门的互通互联。同时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了车险承保、理赔投保人自主查询制度,使交强险经营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三是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基础上,2010年保监会还与公安部对京藏高速公路等拥堵路段实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为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四是为了积极配合落实2010年1月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介绍详见后附),保监会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和缴纳救助基金。2010年共提取救助基金17亿元。同时自2010年起,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20个省市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

五是为了化解部分地区出现的出险率较高的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2009年以来,保监会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规范了相关车辆的国家标准,加大了查处力度,并探索试点拖拉机和摩托车地区差异费率。2010年,江苏、安徽、湖北等10省市开展了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浙江、湖南等5个省市开展了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缓解了当地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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