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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五年以来回顾
《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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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五年以来回顾
作者: 李松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日期: 2011-11-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有权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部为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按照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费率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其中最近的一次调整为,自2010年3月1日起,为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开始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但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1)强制性。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责险不具有强制性。(2)保障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商业三责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人不同程度地拥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3)赔偿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实行分项责任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项进行赔偿。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补充,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但责任限额没有明确的划分,只要是给第三方造成损失都在保额内赔偿,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为限。(4)赔偿限额。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责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双方协商确定。(5)赔偿顺序。如果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发生事故后,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不够的再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6)是否有费率优惠。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商业三责险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保监会多措施促交强险发展

    一是面对交强险赔付率不断上升的趋势,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扎实推进交强险工作。二是为了提高交强险数据真实性,保监会开展交强险费率浮动、代收车船税、理赔等创新机制,同时加强系统和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三是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基础上,2010年,保监会还与公安部对京藏高速公路等拥堵路段实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为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四是为了积极配合落实2010年1月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保监会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和缴纳救助基金。五是努力化解部分地区出现的出险率较高的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2009年以来,保监会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规范了相关车辆的国家标准,加大了查处力度,并探索试点拖拉机和摩托车地区差异费率。

    目前交强险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实施五年多来,制度运行平稳,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交强险体制机制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2010年8月4日,保监会就交强险业务情况发布公告。经审计的各保险公司汇总数据显示,2010年,全行业交强险保费收入840.5亿元,经营亏损72.4亿元,亏损率为9.6%,是自2006年7月1日开办以来亏损最为严重的一年。其中,承保亏损97.1亿元,投资收益24.7亿元,33家保险公司中仅有一家新开业的小公司实现承保微利。如果考虑投资收益因素,则只有两家保险公司经营盈利,其他31家保险公司则全面经营亏损。

    数据显示,交强险自2006年7月开办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承保机动车数量从2007年的6178万辆增至2010年底的1亿辆,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23386亿元,比2009年增长19%,赔付1228万件,比2009年增长4%,各项赔付621亿元,比2009年增长32%,赔付率比2009年的78%增长4.3%,垫付抢救费用15.4万件,是2009年的2.8倍,垫付金额9597万元,比2009年增长18%。此外,经营费用231亿元(含营业税46亿元,救助基金17亿元),剔除救助基金影响,费用率比2009年的30.8%降低2.5%。交强险的经营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2007年是交强险的首个完整经营年度,从2007年到2010年,4年的费用率分别为39.2%、32.6%、30.8%和30.6%(剔除17亿元的救助基金后则为28.3%)。但交强险的赔款支出已远远超过保费收入。数据显示,因为2007年7月开始在基础保费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办法,2008年2月基准费率下调和责任限额提高,受此影响,续保业务单均保费从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达24%。经营3年后,每年86%的续保车主享受费率下调,其中61%的续保机动车享受30%的费率下调。平均赔付率从2008年的68.6%上升至2010年的82.3%。由于赔付上升幅度高于费用下降幅度,导致2010年交强险综合成本率较2009年上升了4.2%,达到112.9%。2006年7月至2008年底,交强险承保亏损37.4亿元,2009和2010年承保亏损分别为53亿元和97亿元。自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承保亏损达到187.4亿元。

    此外,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了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全行业除2008年实现经营利润外,其他年度均出现亏损,且亏损幅度有扩大趋势。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也预测,2011年,随着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同时费率水平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即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续保费率优惠幅度将在2010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优惠幅度水平同时取决于新旧业务之间结构的变化。综合分析,2011年,交强险保费充足性面临着严峻考验。交强险案均赔款和赔付水平将会保持不断上升的趋势,预计2011年交强险保单亏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交强险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此外,数据显示,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人伤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的,我国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但由于目前是实行全国统一费率,导致西北部地区赔得少,东部沿海地区赔得多。据统计,2010年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交强险亏损非常严重,亏损率最高达40%以上,而海南、广西、西藏等地的赔付率则相对较低。

    交强险逐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一)经营模式有待完善。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存在一定问题。据了解,在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社会保险模式。然而,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而在后端则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二)赔付成本逐年上升。按照“不盈不亏”原则经营的交强险为何会出现连年亏损的局面呢?行业内部认为赔付成本的不断上升是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自2007年7月开始,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对于当年没出险的客户,第二年可享有费率下调优惠。据中保协统计数据显示,受此影响,续保车单均保费从2007年的1406元,降至2010年的1074元,降幅达24%。经营3年后,每年有86%的续保车主享受费率下浮,其中61%的续保机动车享受30%的费率下浮。二是赔偿标准上升加大了赔付成本。近年来,人员伤亡赔偿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且每年都有提高。三是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等逐年提高。四是自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赔偿上限由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增加了交强险的理赔支出。五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是保险公司每年要从经营的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用以垫付交通事故中因抢救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车没投保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六是交强险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处于市场磨合期,从而导致保险费率较低。此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在理赔时有先后,交强险先赔付,不足额再由商业车险支付,这也导致了交强险的赔付额较高。(三)承保面临较大道德风险。在2010年亏损的72.4亿中,有67亿元来自营业客(货)车、挂车及拖拉机等。其中,营业客(货)车受人伤赔偿标准上升影响最为严重;挂车以货车30%的保费承保同等限额,而拖拉机的费率制定则体现了惠农政策,一直是“让利”经营,于是许多地方将“运输车辆”登记为“拖拉机”,享受低费率的同时让保险公司承受高风险、高额理赔。(四)外部法律环境不利。交强险作为社会公益性险种,有时并不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赔偿,而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如有的地区出现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往往诉诸法律,而法院在判决时又往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判赔超出交强险的责任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执行。而且,有些法院在处理交强险理赔诉讼时,一是无视保险条款中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项的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责任限额”等规定,“一律打通”判赔;二是大量本属于非医保的药品被计入医疗费用中;三是交强险规定的四种垫付情况,除故意制造事故外,其他三种长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特别是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等等,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赔偿责任范围以外的财产损失及全部医疗费用,赔付支出大幅增加。据保险行业协会初步统计,目前,东部地区进入诉讼程序的交强险案件是西部地区的两倍以上,这也是造成交强险亏损地区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监会多种措施解决问题

    为了有效发挥交强险制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针对上述问题,保监会和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目前正认真总结交强险运行情况,研究完善交强险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堵塞漏洞,为交强险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解决交强险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交强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一)完善交强险经营模式。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并提出建立科学费率机制的思路与意见。对国际上交强险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和社保模式的特点、实施环境及其利弊等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完善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二)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深入挖掘行业潜力,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三)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交强险服务工作,坚决打击交强险“拒保”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的实施,维护投保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四)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监会除采取上述改进措施外,还应当尽快组织完善交强险分项限额、除外责任、医疗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垫付范围、人伤赔偿项目的赔付顺序,统一各地司法判决尺度,制定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资质要求的规范性意见。同时,减免交强险营业税,并对拖拉机、出租车等亏损严重的车种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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