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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 二零一二十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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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结算中 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风险条识别(3)
作者: 周喜鲜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发布日期: 2012-12-01 |
出,也不会得到另外一家银行的受理和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是国际银行界、贸易界、法律界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信用证“法律”。也是各家商业银行认可和遵循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开出信用证时表明遵循UCP600惯例和受其约束,对银行和买卖双方来说是一种普遍的、规范的、负责任的、有信誉的做法。 5.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 DOCUMENTS PRESENTED LATER THAN L/C EXPIRED ARE ACCEPTABLE. 该条款的中文意思是接受过期单据;失效单据可以接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据在信用证的开证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是交易的有效的法律凭据、货物权益凭证,也是银行对贸易融资和偿付的重要依据。结算实务中,单据是开证银行赖以付款的依据,它包括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发票、汇票、提单、保险单、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各种检验检疫证书、各种规定的信函和证明等文件。单据的出具日期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是银行判断单据是否有效的依据。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交单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相符单据。如果失效的单据可以接受,将会极大损害信用证结算的效力和作用,也将使进口商和开证银行面临极大的欺诈风险。 6.L/C EFFECTIVE OR EXPIRED AS PER SALES CONTRACT. 该条款的意思是信用证的生效和终止随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而定。笔者也见过包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但不常见。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结算、融资工具,它不依附于任何商务合同。这一点得到国际法律界、银行界和贸易界的普遍认同和国际惯例的支持。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在第四条a款给予明确界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由于该条款明显把信用证当成商务合同的附件,违背了信用证使用的宗旨和国际惯例,既不会被国际银行界接受,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买卖双方来讲,我们既然选择了什么样的融资工具就应遵循融资工具所拥有的惯例、判例和法律。 风险系数较低的条款 1.CREDIT AMOUNT OVERDRAWN OR UNDERDRAWN DUE TO PENALTY OR PRICE ADJUSTMENT IS ACCEP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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