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版:中国银行贸易金融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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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结算中 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风险条识别(4)
《贸易金融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        二零一二十二月刊           返回首页
   
浅析国际贸易结算中 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风险条识别(4)
作者: 周喜鲜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发布日期: 2012-12-01
此条款意思是买方接受源于价格调整或罚金所带来的信用证金额的增加或减少。该条款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多出现在矿产品和部分农产品上。大宗商品的价格随期货、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动。期货市场的价格往往因供求市场上微小的变化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不真实的暴涨或暴跌。这也是造成进口商在开证结算时单价还不能确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原因是某些化学含量和水分可能高于标准或低于标准值而造成价格调整;或者是因为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频繁造成金额调整的。而开出信用证只能以某个时间节点的商品价格为基础。增加这类条款是为了更好体现买卖过程中的价格弹性,属于买卖双方的市场行为。如果开证申请书上有这样的条款,虽然理论上给开证银行增加了资金偿付敞口,但应予以理解。一般审慎的做法是建议予以修改,或者限定增额上限以便保护买方和开证行的权益。
2.THE ACTUAL FE CONTENT DIFFER FROM LC
REQUIREMENT IS ACCETABLE或者TESTS RESULTS
OF CHEMICAL COMPOSITION,MOISTURE AND
PHYSICAL COMPOSITION BEYOND THE PERCENTAGE
STIPULATED UNDER DESCREIPTION OF GOODS IS
ACCEPTABLE.
前一句的意思是铁含量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可以接受;后一句意思是化学成分湿度成分构成等检验结果与货物描述的成分比不一致可以接受。这类条款很多,常出现在矿产品的进口贸易信用证开证条款中。在实务中,矿产品的含量是会随时间发生变化的。从表面上看这类条款是基于行业惯例而定,本无可以非议的必要,但是如果在进口信用证开证中粗浅地给出这样类似的条款,对于进口方来讲也存在付款金额无法确定的风险,尤其出现含量过低或过高造成货物品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产品无价值、不可利用。就会给买方带来巨大损失,造成贸易纠纷。对进口开证银行来说,这类条款由于超出银行专业范围而难以审核和把握,货物出现纠纷后开证行或保兑行不能因为某种要素含量低于或高于某标准值而拒付,所以也就难以保护自身和进口商的利益。我们建议此类含量条款尽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给予细致的规定。
3.拒货类条款:IF THE FE CONTENT IS BELOW
56PCT,APPLICANT HAS RIGHT TO REJECT
THE CARGO OR NEGOTIATE THE PRICE.或者IF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IRON,INCLUDING
PHYSICAL,CHEMICAL AND MOISTURE CONTENT
IS OUTSIDE THE GUARANTEED LIMITS AS SHOWN
ON THIS L/C,THE BASE PRICE SHALL BE ADJU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ENT PURCHASE
CONTRACT AND SUCH ADJUSTMENTS SHALL E
SHOWN ON THE PROVISIONAL INVOICE.
此类条款常见于进口矿产品和燃料煤的开证中。意思是铁含量低于56%,申请人有权拒货或重新议价;铁含量的物理化学湿度规格如果超出信用证上规定的限度标准,基准价格就要根据买卖合同调整,这种调整会在临时发票中体现。在进口燃料煤的开证中常见如下条款:
TOTAL.MOISTURE(ARB)15PCT—TYPICAL,ABOVE
18PCT—REJECTION;ASH(ADB)10PCT—
TYPICAL,ABOVE 14PCT—REJECTION;SULPHUR(ARB)
0.8PCT—TYPICAL,ABOVE 1PCT—REJECTION;NET
CALORIFIC VALUE(ARB)5900KCAL/KG BASIS,BELOW
5700KCAL/KG—REJECTION.  意思是总湿度含量15%为标准,高于18%拒绝接受货物;灰分值10%,超过14%拒绝接受;硫含量标准值为0.8%,超过1%拒绝接受;净热值以每千克5900卡为基础,低于5700卡拒绝接受。
在开立信用证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结算的过程中,上述条款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看似正常,但问题是把货物的规格和成分含量详细地规定在开证货物描述中,会给买卖双方和开证行带来极大的困惑和不确定性。货物结算的实质是赋予交易便利和快捷。在信用证结算中,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交单就可以取得支付,即便是条款的要求超出了卖方的能力范围,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从开证行取得支付。买方拒货并不等于开证行能拒绝付款。也就是说卖方按条款制单交单与实际发货的货物质量存在关联性,但不存在必然一致的可能性。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UCP600》第五条给予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对于买方来说,这种含有细致的品质含量要求的规定看似有效地保障了货物的基本质量要求,但实质上则不尽然,因为买方无法从单据上确认真实的货物质量和品质含量,也可能因为单据的造假而丧失对已付货款的追索,对于开证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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