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通常被定义为:“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然后将该货物销售给另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未进出该居民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这是对典型的转口贸易的定义,即生产国与消费国通过第三国间接进行进出口货物买卖,货物从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不经过第三国中转国,这种贸易方式对第三国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正如事物总是从单一向复杂演化一般,转口贸易正在经历着的快速发展使之呈现出万花筒一样纷繁炫目的“花样”来,其形式的多样化已经不能由初始概念来定义了。在此,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转口贸易新变化,以和读者共同学习并认清转口贸易的“真面目”。 案例一:境内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36000吨磷酸辛酯,货物经过中国境内大连港后,A公司将其中的29000吨出口到泰国。 对于货物短暂经过我国港口(并未进入保税监管区)、而后复运出境的贸易方式,究竟算不算是转口贸易,各方面争议比较大。 转口贸易的本质是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进行贸易,而是通过第三国间接进行,转口商从生产国取得货权,再转让给最终消费国,且货物的原产地属性不能发生改变。从理论上讲,上述案例中的贸易方式符合转口贸易的这个本质特点。而且在实际贸易中,中间商可能为了规避最终消费国的贸易限制,使货物绕道中转国;或通过重制提单等运输单据来防止泄露双方交易信息。但是对于上述这种货物进入了中转国的贸易方式,政策上并未认定为“转口贸易”,进、出口报关时也没有相应的收付汇代码与之匹配,只能申报为两笔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收支申报编码均为101010。同时中间商也无法享受目前转口货物经过保税监管区时可以获得的免(退)税等优惠政策。所以,除非政策有所支持,在实际操作中要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申报为转口贸易并不现实。 案例二:境内C公司从澳大利亚D公司进口38000MT锌片储存在上海保税监管区内,C公司并不急于将这批货转卖出去,而是在等待中比较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再行决定是否卖出。 上述案例中如果国际价格高于国内价格,C公司会将该货物转卖出境,反之则报关进口。对于转卖出境的贸易方式通常被称作进口转卖,它不同于在传统的转口贸易中,转口商作为连接贸易上下游的“关节”连续地完成了货物从生产国向最终消费国的转移。它的特点是货物流及资金流尚不完整、贸易性质尚难确定,因此在其货权转移方向尚未明确前,转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