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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 二零一二十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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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话转口(3)
作者: 蒋俸奇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发布日期: 2012-12-01 |
竟这种情况能不能算是转口贸易呢?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生产国和消费国均在境外,境外的上下游企业并不直接进行交易,物流、资金流及物权转移特性符合转口贸易特征,且有要素完整齐备的转口合同,那么至于生产国和消费国究竟是不是同一国并非关键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况已经不符合传统定义中生产国和消费国应该是不同“非居民”的原则了,“转口”应涉及到三个不同国家,因此不应算是转口贸易;而且货物在同一国流转,物流信息极不易监管,风险比较大,可能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提供一个简便易行的途径,这为外汇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课题。 面对激烈的争论,外汇监管部门是什么态度呢:相关监管部门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对上述情况加以明确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并非完全不能申报为转口贸易,如果能合理确定其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该将其纳入转口贸易范围。因为货物在同一国流转,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和单据审核的要求更高,所以银行必须加强对资金、货物流向的综合判断和深入分析。这时除了要求提交正常的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出消费国(也是生产国)海关的报关单复印件(如有)、提单复印件,以及由客户提供的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与此同时,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也迫切需要外部监管机构尽快推出一套既能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又能监控防范异常资金违规流动的法规政策,从法制层面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贸易活动。 案例四:境内H公司向尼日利亚I公司出口了一套钻机设备,其中的配置钻井泵从德国进口,不入中国境内,直接从德国运输至尼日利亚与主机安装。这套钻井泵的款项先由境内H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成为钻机成本的一部分。I公司会在合同签订后陆续向H公司支付钻机货款(其中包括钻井泵的价格),当最终该套钻机总装调试成功、验收合格后,I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境内H公司在境外采购钻井泵,然后在境外交付使用,因为货物不入境,资金流与物流分离,这种贸易类型与转口贸易极为相似,但实际上两者存在着重要区别。 转口贸易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不改变货物的原始性状、构造和特征,不经过生产、加工等环节增加货物本身的价值,转口商只赚取进出口价差,因此虽然转口商也是签订贸易合同的主体,它更多的是扮演中介的作用。 而在上述案例中,境内H公司从德国进口钻井泵后直接运至尼日利亚进行安装,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转口价差(利润),而是为了实现贸易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使用功能、性能及价值的完整性。究其实质来说,境内H公司是出口商。 可是,钻井泵虽是主机配置的一部分,却不能像主机一样申报为一般贸易出口,因为这套钻井泵没有经过中国境内,没有产生进、出口报关单。所以,虽然这种情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转口贸易,也不是一般货物贸易。 在这类“境外物资采购、境外交货”的贸易中,交货后货物在境外组装、参与境内企业在境外的生产、制造等活动。目前的外管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贸易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国际收支申报类别,而是将之笼统地归入转口贸易,其定义可以参考前述案例二中的部分,银行在实务操作中视同转口贸易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指南》(2006年版) 2、刘健,《加强进口转卖外汇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金融发展研究》第11期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进出口核销改革》2012年7月,中国外汇管理杂 志社编 4、聂丽平,《“境内付汇、境外交货”外汇监管政策亟待完善》,《华北金融》2009 年增刊 5、杜树星,《关注转口资金新动向》,《中国外汇》2012年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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