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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 二零一三四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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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商会TA764案例看单证业务风险防范(1)
作者: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发布日期: 2013-04-01 |
2012年11月,国际商会秋季例会在墨西哥召开,各国代表对近半年来呈报商会的案例进行讨论,其中TA764是一则发生在开证行和指定行之间关于二次交单问题的争论。由于业务处理过程不当,开证行和指定行对二次交单期限等问题争论不休,造成受益人迟迟收不到货款。本文对案例情况和双方处理过程进行剖析,供单证业务人员借鉴和反思。 案例基本情况 开证行A开立了一份有效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国家R的信用证,有效期为2011年11月30日。信用证要求发票货物描述中包含价格条款DDU,并且要求货物收据CMR中体现欧元计价的货值。受益人在货物有效期内交单。 受益人银行B作为指定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事实上,发票遗漏了价格条款内容,并且货物收据未标注以欧元计价的货值。开证行审单后发出拒付通知:“发票未标明价格条款,单据处理方式:留存单据。” 指定行B将不符点电报通知客户,客户修改了发票,B银行将单据在12月1日寄给开证行A,并在面函上标注:“请将所附单据提交申请人,并在接受单据时付款。”12月9日,开证行A以自由格式加押电发送:“由于信用证效期已过,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本行据此做关卷处理,单据将通过邮递方式退还你行。” 争议过程 就开证行是否应该付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往来电报近10次,过程如下: 1.针对开证行12月9日拒付电,指定行B观点为:(1)信用证有效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国家R的指定行柜台,开证行不应以12月1日面函日期确定交单期限;(2)本次替换发票视为一次重新交单,开证行应遵循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C款给出拒付通知,而不是申请人拒付,因此不构成不符点。 2.开证行A针对指定行反拒付电报,回复如下:本行根据贵行面函指示将单据提交申请人,申请人拒付并退还单据。由于信用证效期已过,我行做关卷处理并退单。 指定行B再次发电声明:(1)开证行递交单据给申请人,与第一次拒付通知中处理方式 “留存单据”不符,同时和UCP600中第16条C款III“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的规定相违背。(2)鉴于信用证有效地点在指定行柜台,指定行现证明“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的单据”,因此拒付不成立,开证行应立即付款。 3.开证行第三次发电:(1)本行按照UCP600审核了单据并将不符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本行从未将全套单据提交申请人。(2)指定行交单时未在面函中声明单据在有效期内提交,本行仅能从面函日期判断交单日为12月1日。根据UCP600第16条B款“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因此本行做关卷处理。 指定行第三次发报,用较为严厉的口吻重申此前观点,并指出按照UCP600,指定行有5个工作日处理时限,迟交单的不符点不成立。 4.开证行第四次回复电报称:本行在12月已经关卷,因此不能对外付款。另外,该信用证交单中存在不止一个不符点:货物收据CMR上未用欧元显示货物成本。 针对此电报,指定行发出第四次反拒付电:(1)开证行关卷不能成为不付款的理由。信用证是开证行一项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根据UCP600第4条A款,“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因此开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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