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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 二零一三四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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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商会TA764案例看单证业务风险防范(2)
作者: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发布日期: 2013-04-01 |
是否付款不应参考申请人意见。(2)根据UCP600第16条C款,由于开证行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并未将所有不符点一次全部提出,因此之后将其作为拒付理由不成立。 争论焦点解析 开证行和指定行的讨论焦点,总结起来有4个问题: 1.开证行第一次拒付电称“留存单据”,在申请人不接受单据和受益人未做进一步指示情况下能否退单?2.修改后重新交单是否过效期?3.针对修改后单据,开证行拒付电是否有效?4.对修改后单据再次提出其他不符点,这种拒付是否有效?开证行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1.根据UCP600第16条E款,开证行在发出“留存单据”指示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据此,开证行有权退单。但本案较为特殊,受益人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了相符单据,因此开证行有义务在受益人返还单据后履行付款责任。 2.尽管指定行面函日期已过效期,但指定行后续电报中证明,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修改单据,因此开证行不应以信用证过效期为由拒付。如果指定行未在电报中证明,开证行可将面函日期视为交单期并拒付。 3.开证行收到修改单据后,仅声明申请人不接受单据,而未按照UCP600第16条中规定以自身名义指明每一个不符点及单据处理方式,因此拒付无效。 4.根据UCP600第16条C款,银行拒付通知中必须声明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本案中,开证行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未提出所有不符点,此后再提出其他不符点违背国际惯例。最终,开证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借鉴与总结 纵观此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开证行和指定行在处理单证业务过程中都存在问题:开证行最初没有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第二次拒付没有按照UCP600给出拒付通知,往来电报多次以申请人不接受单据等不合理原因拒付;指定行在第一次审单时未发现不符点,第二次寄单时错误地使用了在不符点情况下的常用语句,导致对开证行指示错误,最终造成受益人收不回货款。为避免这类事件,我们在单证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国际惯例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处理问题,认真学习历年《国际商会意见汇编》,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本案例中问题均起因于实务操作偏离UCP600惯例要求,导致漏洞百出。《国际商会意见汇编》中包含各国贸易单证实务中很多典型案例,平时不断积累学习,能有效避免同类事件重复发生。 2.注意业务细节,不可千篇一律套用。本例中,指定行通常向开证行补寄单据时使用“请将所附单据提交申请人,并在接受单据时付款”语句。但由于替换单据后,单证不存在不符点,因此该语句并不适用。另外,指定行应在面函上明示“单据在有效期内提交”,避免反复沟通影响业务处理实效。 3.在发生争议情况下慎重措词。一旦双方银行对单据发生争议,往来电报应有理有据,严格按照UCP600条款提出观点,切勿使用不严谨的语句,给对方留下把柄,甚至出现新的争议点。本例中,争论焦点原本只是发票价格条款问题,而后又衍生出交单期问题,再到拒付电有效性问题,均因双方沟通中措辞不严谨,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4.对信誉不好开证行实施名单式管理,在受益人交单时提示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本案中开证行先声明将单据提交申请人,此后电报又称未将单据提供申请人,前后矛盾。若发生争议后反复沟通未果,除征求国际商会意见外,可邀请分支机构、当地代理行、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如亚洲开发银行等有业务往来的机构协助,为客户节约因货物滞港产生的仓储费用,降低货物变质、毁损等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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